當EB-5投資者獲得兩年有條件綠卡時,必須遵循一定的要求以確保不會喪失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其中包括符合一些居住方面的要求。另外,如果EB-5投資者希望加入美國籍,則需要達到一定的實際居住要求。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下美國綠卡居住和入籍要求吧!
居住要求
美國沒有移民監(jiān),但為了保持有條件綠卡,在沒有獲得回美證(reentry permit)或回美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的情況下,EB-5投資者不應該離境美國超過一年的時間。但是,在決定EB-5投資者是否有放棄其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意向時,美國移民局可能會以任何離境美國時間段為標準,就算該時間段少于一年。如果EB-5投資者獲得回美證,他/她也不應該離境美國超過兩年時間,并在返回美國前需要申請回美簽證。EB-5投資者也需每年按照時間申報稅務,并且不要在稅表上以‘非移民’身份報稅。
最后,當美國移民局在查究EB-5投資者是否有放棄他/她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時,將會試圖確定EB-5投資者的居住意向。EB-5投資者可從幾方面證明居住意向,包括但不限于,在美國置業(yè);在美國與家人,朋友和鄰居建立良好的關系;確認工作可以從美國遠程完成,或工作不需要長期在美國以外逗留;在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表格上填寫美國地址作為永久居住地址,以表示自己為美國永久居民;這些都可以向美國移民局證明保持有條件綠卡的意向。
入籍要求
入籍的要求需要符合另外的一些要求。在申請入籍的前五年,EB-5投資者需要證明其在美國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連續(xù)居住”的定義是比較寬松的,而作為一個常用準則,美國移民局網站上的要求是如果離境美國超過6個月的時間將視為連續(xù)居住要求的間斷(注:即5年時間重新計算)。除了“連續(xù)居住”的要求外,EB-5投資者需要證明其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在遞交申請前的5年內為30個月(2.5年或913天)。美國移民局將會審核實際旅行記錄的出境和入境時間以計算實際居住時間的天數。如無法滿足實際居住天數要求,也不會影響永久居民身份或再次申請入籍。EB-5投資者僅需要等待至滿足“連續(xù)居住”和實際居住時間即可再次申請入籍。
如果EB-5投資者希望入籍美國,應根據不同的移民法令和規(guī)定盡早規(guī)劃,以確保順利保持有條件居留權和及時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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