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美國移民的人們,想必已經(jīng)把近日接連發(fā)生的一系列政策改變都看在眼里。當EB-5排期這只“靴子”落地不久,用于延長和改革美國投資移民的最新改革提案(S1501提案)也在上月提交,這意味著EB-5的另一只“靴子”也將落下——投資額漲價已經(jīng)勢在必行,原本沿用了20多年的投資額將發(fā)生改變,從當前TEA(目標就業(yè)區(qū))的50萬美元擬漲至80萬美元,非TEA的100萬美元擬漲至120萬美元,投資金額預計每5年調(diào)整一次。雖然在新法案正式實施之前無法斷言其“落實”,但此基本方向已然是大勢所趨。
當然,新法案的內(nèi)容可遠不只是漲價這么簡單。除了投資金額的大幅提升,該新提案就EB-5項目和區(qū)域中心運營,增加了諸多新限制,同時還對于資金來源證明設下了更嚴謹?shù)拈T檻,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新提案中,對EB-5投資者所需的資金來源證明之新要求,有意投資移民美國的你能否從容“接招”?
1、發(fā)行費必須解釋資金來源
當前狀況: USCIS(美國移民局)曾表示,項目發(fā)行費的資金來源并不需要解釋,因為USCIS并沒有“要求項目發(fā)行費具有合法資金來源的法律依據(jù)”。
擬議變更:在新提案里,USCIS將擁有要求投資者提供發(fā)行費資金來源證明的“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提案的INA 203.5(b)(5)(L)條款規(guī)定,投資者必須證明“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任何用于支付發(fā)行費及成本的,資金都需要通過合法來源和方式獲得”。
就目前的提案條款,這些擬議中的變更可能意味著,投資者除了需要提供投資款和發(fā)行費的資金來源證明之外,還需要證明律師費和申請費的資金來源。
2、須提供遞交I-526申請之前7年的繳稅單
在新提案里,以下語句,被加到 INA 203(b)(5)(L)條款下的相關部分:
DHS(國土安全部)部長可以要求外國企業(yè)家的申請包括:
1、 企業(yè)和稅務文件,包括:
a. 外國企業(yè)注冊記錄;
b. 所遞交的公司、合伙企業(yè)和個人的,在任何稅務轄區(qū)內(nèi)的,7年內(nèi)的繳稅單;
c. 任何其他資金來源的證明;以及
2、 所有未決的、政府民事或刑事行為的,判決書或證明之公證復印件。
所以,針對INA(移民與國籍法)新提案的變化可能會要求所有投資人必須提供過往7年的法人、合伙企業(yè)和個人的納稅申報單。
3、協(xié)助轉款的中間人的身份證明
當前狀況:目前,無論是相關法規(guī)還是INA(移民與國籍法),都不要求投資者提供任何兌換美元并向美國轉賬過程中,所涉及的中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擬議變更:投資者將不得不提供,所有貨幣兌換以及投資款、發(fā)行費和其它費用轉賬過程中,所涉及的所有中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贈與限制:只能來自近親屬,或要提供稅單
當前狀況:目前,無論是相關法規(guī)還是INA(移民與國籍法),都未對將贈與作為EB-5投資款作出任何限制。相反,按照USCIS的政策,投資者只需要提供贈與資金的來源證明文件,以及一封投資款的贈與無需償還義務或期望的書面聲明。
擬議變更:投資者可能使用的贈與資金,只能來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另外,贈予行為必須出于誠信,并且不能規(guī)避對于許可的收入來源的任何限制。
同時,如果贈與款在EB-5投資款中占“很大比例”,贈與人必須提供遞交I-526申請之前7年的繳稅單,以及任何針對贈與人的金錢方面的判決文件。贈與款構成EB-5投資款“很大比例“的具體金額并未明確。
5、貸款限制:貸款必須由投資者所擁有的資產(chǎn)來擔保,而且貸款方必須是“有信譽”的銀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貸款機構
在新提案里,“源于負債的投資款能被視為滿足了最低投資要求,僅只有在該投資款通過投資者擁有的資產(chǎn)擔保的情況下。”此外,貸款方必須是“有信譽”的銀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貸款機構。
首先,看起來,提案可能會使USCIS有權在投資者遞交I-526申請之后,決定一個銀行的信譽,也就是投資者已經(jīng)獲得貸款并作出投資之后。
其次,如果該提案通過,看起來投資者將不再能夠,通過公司股權從公司借款作為資金來源,除非發(fā)放借款的公司碰巧是有牌照的借貸機構。
現(xiàn)在公司借款是一個非常通用的資金證明模式,如果否決掉這一方式,可能會將資金證明方式推向只有房產(chǎn)抵押的這一唯一模式了。
最后,如果該提案通過,新法將授權USCIS否決那些投資者通過第三方房產(chǎn)來抵押獲得貸款的案子。
注:各個城市都在限購,想多買房而將自己的房產(chǎn)掛在親戚名下并不鮮見,而將自己的小孩放在房產(chǎn)本中,極其普遍。如新規(guī)生效,中國投資者就不能將與子女共有的房產(chǎn)作為抵押,來借款投資EB-5項目了,這樣說來,資金來源證明的通道又更窄了。
綜上所述,S1501提案中所提高的EB-5申請門檻,遠非只是投資金額的“漲價”,TEA認定收緊,就業(yè)計算以及資金來源解釋等方面的細則更改,為今后EB-5申請帶來了更高的難度,如今,9月30日法案延期改革之日已漸行漸近,這段時間將會成為EB-5美國投資移民的“最后紅利期”,在EB-5排期的影響下,有意向投資移民美國的投資者,更應盡早選定項目,以免錯過“末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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