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華人回國工作,竟莫名丟了移民身份

2018-11-06
供稿人:廣州澳星 聯(lián)系方式:020-383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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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如今在加拿大謀生已是很不容易,而現(xiàn)在對于保住加拿大身份的問題也開始令人頭疼,特別是對于在中國工作的加拿大移民來說,雖然加拿大移民法律規(guī)定,“被加拿大企業(yè)外派駐于海外之全職員工,或派駐在海外之加拿大官方全職公務(wù)人員,均視為已履行居住義務(wù)”,但是移民部為了防止這一條款被濫用,審查的非常嚴(yán)格。

 

 

即便確實是被公司外派至海外的永久居民,一旦被移民官懷疑居留意愿不足,或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不能滿足居住義務(wù)(五年內(nèi)住滿730天),就可能被取消楓葉卡。

 

居住天數(shù)過少丟身份


鐘先生就是其中的受害者,盡管在此之前他已經(jīng)做了特殊安排,結(jié)果還是不如人意。

 

按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上訴庭(IAD)的裁決文件,鐘先生申請技術(shù)移民成功后,一家三口于2008年1月27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鐘先生登陸27天后就回中國工作。

 

楓葉卡過期后,鐘先生2014年11月21日在加拿大駐北京簽證處獲得永久居民旅行證件,并于12月26日回到加拿大。他2015年1月5日遞交楓葉卡更新申請后,1月14日又回中國上班了。

 

加拿大移民官員審查該申請后,發(fā)現(xiàn)鐘先生在2015年1月5日前的5年里,只在加拿大住了98天,沒達到5年內(nèi)住滿2年的要求,于是拒絕了其楓葉卡更新申請。鐘先生的太太和女兒的居住歷史也類似,她們的申請同樣被拒。

 

鐘先生在楓葉卡過期后回到加拿大,馬上遞交更新申請,并隨即回中國,看起來他對更新申請能獲批有把握。否則,如果想保住移民身份的話,理應(yīng)滿足居住條件后才出提申請。

 

按上訴庭的文件,鐘先生曾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的雇員,在中國工作,按現(xiàn)行居住要求的計算方法,住在國外也符合格的條件,包括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機構(gòu)全職駐外雇員。

 

不過,移民部不承認鐘先生是合格的公司駐外雇員,上訴庭2016年9月23日也做出了同樣的裁決。

 

仔細安排無濟于事


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間,鐘先生曾住在加拿大,他的太太在北京找到工作后,他也回中國了。2010年2月,他開始為在中國的Altus建筑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具體做宜家(IKEA)商場項目。

 

鐘先生在作證時稱,他于2011年9月底辭職,11月1日返回加拿大,目的為了滿足居住條件。11月21日,他與Altus上海公司的加拿大母公司Altus Group Limited簽訂合同,該合同同意將他派往中國,做相同的項目,職位也一樣。

 

鐘先生認為,他與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期從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5月15日,或直到中國上海的宜家項目完成后;隨后該合同獲得延長至2015年2月13日,或完成有關(guān)項目為止。因此他屬于加拿大公司外派雇員。

 

關(guān)于這工作,鐘先生不但有與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為證,還有該公司給他的2012年、2013年及2015年收入證明(T4)及在其工資中預(yù)扣稅的證明。

 

上訴庭認為,這些證據(jù)對鐘先生有幫助,但他們仔細檢查記錄及鐘先生的證詞后得出的結(jié)論是:Altus Group Limited 所“安排”的在上海的武漢宜家購物中心項目,實際上只是鐘先生2010年2月起在這家加拿大公司在中國子公司的工作的繼續(xù)。

 

補救為時已晚


鐘先生的上訴也提出了人道及同情理由,但沒足以獲上訴庭接受。上訴庭文件顯示,鐘先生是華裔馬來西亞公民,1994年開始在中國當(dāng)建筑設(shè)計師,他的太太是中國人,也是建筑師。他們長期住在中國,女兒也是在中國出生。他們之前住在加拿大的最長時間,是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

 

上訴庭稱,鐘先生2015年9月回加拿大后作出了更實際的融入努力,他加入了教會,在溫哥華地區(qū)的一家學(xué)院讀了一個課程,開始找工,后來開了一家設(shè)計咨詢公司。

 

鐘太太因為要照顧病重的父親,2016年4月才返回加拿大,并參加了英文課程(ESL)。鐘的女兒自2015年4月開始在加拿大讀4年級。

 

鐘先生登陸加拿大后一直有報稅,他們有銀行賬戶、注冊退休和教育儲蓄計劃,并有租金收入、抵押貸款及一輛車。

 

不過,上訴庭稱, 雖然上訴人在加拿大有了一些基礎(chǔ),但與他們在中國及馬來西亞的專業(yè)、社會和家庭聯(lián)系相比,他們在加拿大的融入有限。“他們作為一個家庭,絕大多數(shù)時間在中國生活。沒有證據(jù)表明,他們的移民狀況會成為這個家庭未來在中國居住的障礙。”

 

怎樣才符合加拿大公司外派員工條件


上訴庭的文件稱,他們發(fā)現(xiàn)鐘先生2011年9月底辭去上海宜家項目經(jīng)理職務(wù),11月1日回加拿大滿足居住條件的說法不可信。因為他沒帶太太和女兒回加拿大,只是在別人家租了一個房間,住了一個月。期間他要求Altus Group安排他回上海工作,以滿足其移民身份的居住要求。11月21日他獲得雇用合同,12月3日回中國繼續(xù)做原來的工作。“這樣的安排”不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

 

鐘先生與Altus Group的合同,沒說明他回加拿大后會繼續(xù)在該公司工作,這已經(jīng)是一個不利因素。

 

不過,上訴庭的文件稱,這是加拿大公司被利用,為了鐘先生能繼續(xù)做他在中國原來的工作、與妻女住在一起,同時滿足移民的居住要求。因為武漢宜家購物中心項目的中方合作者提供的信件顯示,鐘先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是該項目的全職設(shè)計經(jīng)理,比鐘先生獲得Altus Group的雇用合同早了幾個月;鐘先生自己提供的證據(jù),也是在獲得Altus Group的合同前后,他都是在該項目做同樣的工作。

 

相似遭遇的并不罕見


中國公民簡某曾于2002年與加拿大公民結(jié)婚,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其后妻子去世,他又與一名中國女子結(jié)婚,并開始在中國生活。

 

在2012年,身在中國的簡某與位于BC省烈治文的一間米行簽署工作合同,擔(dān)任業(yè)務(wù)協(xié)調(diào)員(Business Coordinator)。那是一個全職的崗位。2014年,身在中國的簡某向加拿大駐華大使館申請楓葉卡延期,并附上了自己的工作合同。

 

大使館官員經(jīng)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在過去的五年里面,簡某只在加拿大待了185天,遠遠低于“五年內(nèi)住滿730天”的居住義務(wù)。雖然簡某聲稱,他是被加拿大的公司“外派”回中國工作的,但是無法提供明確的工作任務(wù)記錄。此外,他從未在加拿大工作過,連簽約時人也在中國,這些都不符合外派規(guī)定。

 

基于以上理由,大使館官員裁定簡某因“未能滿足居住義務(wù)”,而喪失永久居民身分。簡某遂向移民局的上訴部門(IAD)上訴,但是遭駁回,于是又向聯(lián)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聯(lián)邦法院的法官經(jīng)過審理,駁回了簡某的申請。法官表示,移民部為永久居民設(shè)定居住義務(wù),其宗旨是促進他們?nèi)谌爰幽么蟮纳鐣?,可是簡某獲得身份已有10年,他的生活重心仍然在中國。此外,他也不同意簡某符合本國企業(yè)外派境外的全職員工規(guī)定,例如他沒有同公司保持緊密的聯(lián)系,而且他的職位也并非“臨時外派”,當(dāng)結(jié)束任務(wù)后就會回到加拿大。

 

同時,在2012年也有類似的個案,來自中國的移民畢先生2007年2月21日與一家加拿大公司簽了3年合約,在中國任總經(jīng)理助理,之后他全職在中國工作,只是偶爾回加拿大作短期停留。他的楓葉卡更新申請被拒后,一直上訴到聯(lián)邦法院,也沒成功。

 

聯(lián)邦法院在裁決中的解釋是,要滿足公司駐外雇員的政策要求,移民在海外的工作必須是臨時的,必須與其雇主保持聯(lián)系,在任務(wù)完成后必須回加拿大為該雇主工作。但是,畢先生在海外得到的不是臨時的工作任務(wù),也沒有跡象表明,其雇主已經(jīng)同意他在中國的這段工作結(jié)束后,會在加拿大繼續(xù)留用他。

 

當(dāng)政府懷疑你的動機時,會有很多理由可以否決你。但是,如果你的申請是真實的,也有很多證據(jù)可以使用。這是一項簡單的移民法例,但執(zhí)行時有很多具體情況,需要對其了解清楚才可以避免麻煩。

 

這兩起案件再度證明,永久居民若希望以公司外派形式保留楓葉卡,要十分小心。因為即使是如此,只要被移民官懷疑居留意愿不足,或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不能滿足居住義務(wù)(五年內(nèi)住滿730天),就可能被取消楓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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